實施者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
二、建造執照。
三、拆除執照。但符合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承諾全額負擔本府處理代為拆除或遷移案件所生費用之切結書。
五、實施者已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
六條規定通知代拆戶限期自行拆除或遷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協調會過程之相關證明文
件(含協調對象、寄送召開協調會通知、出席簽到表、會議資料、會
議紀錄、會議照片或錄影、寄送會議紀錄等之證明文件)。
七、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已領取或提存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清冊及照片。
九、執行拆除或遷移時未清理之物品或設備等之移置計畫,該計畫並應載
明移置處所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且適於保管物品並無危險之虞,並於適
當位置揭示洽領聯絡方式。
十、代拆戶安置計畫。
十一、執行拆除工作計畫。
十二、申報廢棄物流向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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