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審查人員,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並實際參與最近二年
  審查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經審查機構審核其資格符合,核發派任證書
  ,始得從事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
  前項派任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由審查機構定期統一核發。
  審查人員派任資料應由審查機構定期造冊報請都發局備查;異動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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