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審查人員,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並實際參與最近二年 審查機構辦理之講習訓練,經審查機構審核其資格符合,核發派任證書 ,始得從事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 前項派任證書有效期限為二年,由審查機構定期統一核發。 審查人員派任資料應由審查機構定期造冊報請都發局備查;異動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