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造業抽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名稱、類別、營業地址、業務項目、組織性質、資本額、負責人
  或專任工程人員等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主管機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出具相關文件以供抽查是否符合前項規
  定。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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