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世貿二館展覽場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預留檔期及借用合約之變更及取消,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借用單位如須取消預留檔期或減少使用面積,至遲須於起借日三0
      天或第二期款繳款前以書面通知臺北市政府,並由臺北市政府退還
      訂金以外之已繳場地費。逾期則已繳之全部費用概不退還。
  二、在借用期間如因颱風、地震及下雨等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
      或機械故障等意外災害,或其他非臺北市政府所能控制因素而導致
      空調、電梯、電扶梯、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之中斷或停止,臺北市政
      府將儘速修復,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若展覽場土地被政府主管機關收回致借用單位不能使用所借場地或
      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臺北市政府除按借用單位不能使用部份與期
      間比率,無息退還已繳費用(包括場地費及保證金)外,不負其他
      責任。
  四、未在臺北市政府指定日期前繳交訂金及完成簽約手續者,臺北市政
      府將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未在臺北市政府指定日期前繳交二期
      款或尾款者,除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及終止合約外,其已繳之費
      用,概不退還。
  五、簽約後因故未能按原計畫舉辦展覽,且未依本條第一款規定之期限
      取消預留之檔期者,除退還已繳之保證金外,其餘已繳之費用概不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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