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每戶得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 補助費。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檢附 證明文件申請之。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每戶每學期依申請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