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每戶得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
  補助費。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檢附
  證明文件申請之。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每戶每學期依申請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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