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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文化設施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特定文化設施提供運用,應簽訂書面契約,管理機關並應妥善保存契約, 釐正財產系統土地、房屋及設施使用現況資料,並將核准簽、函及契約書 影本函送本府財政局錄案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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