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種類及製作規定
  如下:
  一、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
          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
          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之層
          數、構造及其他情況、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
          空地、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各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
          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並註明碰撞間隔
          。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但所附結構計算書
          業巳載明斷面大小及材料者,其結構詳圖得於放樣前,補送本
          府備查。
    (九)設備圖:載明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
  二、結構、應力計算書。
  三、地基調查報告書: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規定。
  四、建築線指定圖。
  五、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六、起造人委託建築師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七、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書。
  八、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九、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十、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前項第一款第九目設備圖,其相關電力、電信、給水及污水等設計之許
  可文件,得於放樣前補送本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應檢附結構、應力計算書之建築物,其標準及種類如下
  :
  一、四層以上建築物者,應檢附結構計算書。
  二、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結構
      計算書。
  三、二層以下且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混凝土樑之
      應力計算書。
  四、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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