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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者擬訂報核事業計畫範圍內認定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 特殊原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實施者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第三條、第四條及本條例第四十 六條第四項規定,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政府主導者,本府 應駁回該事業計畫後,主導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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