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
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九十人者,每九十人
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
為之。
七、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
,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二
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二)另由本府以契約進用方式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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