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共同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維護,本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委託
內容如下:
一、專業設置維護規範之審查。
二、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許可之初審。
三、管線設置完竣報告書及作業工作之查核。
四、共同管道門禁管制。
五、二十四小時監控、操作及維護共同管道監控中心各項設備。
六、共同管道內結構體及其他設施物定期巡檢、保養、維護及修理。
七、共同管道經過道路之巡查。
八、共同管道之清潔維護。
九、共同管道防災演習及緊急事故之應變處理。
十、管理文件之建檔保管。
十一、定期召開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工作檢討會議。
十二、其他共同管道管理維護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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