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風景區生態環境維護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風景區以維護自然資源之保存、生態環境之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
      物之保育為主,除步道、涼亭、衛生及安全所必要之設施外,未經
      本府核准不得興建其他設施。
  二、遊客應維護環境清潔不得破壞本風景區生態環境,任何資材未經本
      府許可不得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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