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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 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零點五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 尾數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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