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為處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
  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
  前項許可,執行機關應設定許可證期限及街頭藝人從事收費性藝文活動
  之收費方式,並得附條件、負擔或其他附款。
  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於許可種類及數量進行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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