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魚塭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文件備齊始轉報本縣漁業管理所審查。合格者,由
本府發給登記證:
一、申請書(兩份)。
二、土地登記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借契約;如為公有土地,應檢附公有養魚池
租借契約。
三、地籍圖謄本、養殖場土地位置略圖、養殖場配置略圖、申請人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符合前條規定之土地及用水來源使用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面積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
申請案件文件不齊全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駁回該案件之申請。
申請案之准駁,應於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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