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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場 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 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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