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處所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並得設不同出入口、盥洗室、大型活動場
  所及安全防護措施,以提供同居父母一方及探視一方個別使用。
  處所空間配置應注重隔離性,地點應以交通便利為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