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各二筆以上者,其土地價值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 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坵型應完整方正,並臨接可供通行之道路,最小面積達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開闢使用。 二、全筆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