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各二筆以上者,其土地價值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
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坵型應完整方正,並臨接可供通行之道路,最小面積達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開闢使用。
二、全筆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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