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遊民安置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
由本府社會處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由本府轉介社會救助機構安置。不願接受安置者,不
受戶籍地限制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視需要結合民間資源提
供低溫緊急庇護、沐浴、義剪、義診、就業協助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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