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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營運擔保金不得隨意動支。但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應檢具使用計畫報 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動支,並應於三十日內補足。機構屬財團法人者需加 附董事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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