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開徵前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交通管理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交
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收到繳款書,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向主管稽徵機關或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填發繳款書繳納稅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