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回饋地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回饋地區環境衛生或環境之綠美化事項。
三、提升回饋地區環境品質或文化教育水準事項。
四、回饋地區醫療保健事項。
五、回饋地區環境監測事項。
六、回饋地區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事項。
七、回饋地區內一般住、租戶水費、電費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補助。
八、本委員會委員出席費、會議費用及其他辦公費用。
九、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同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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