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修繕舊違章建築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新 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修繕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擬修繕部分平(立) 面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並應註明尺寸、高度。) 四、原有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 舊違章建築,非經許可不得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