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舊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修繕舊違章建築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新
  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修繕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擬修繕部分平(立)
      面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並應註明尺寸、高度。)
  四、原有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
  舊違章建築,非經許可不得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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