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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