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冠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均應設於本縣轄區內。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
六、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
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第一項第七款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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