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資賦優異學生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獎助金額為每人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元,
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九千元。
三、第三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
四、第四名:每人新臺幣七千元。
五、第五名: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獎助每人每一學年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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