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調查校內有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需求之學生,依據學生之能力及需
求,結合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志工等資源
,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校長核定
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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