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或
變更使用執照,並於申請書件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
    應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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