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或 變更使用執照,並於申請書件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 應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