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損鄰事件,雙方應自行協調,協調不成立者,
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戶)得向本府請求協調,本府應以
書面通知受損戶、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本府人
員勘查損害情形。
依前項規定辦理會勘時,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現況認定
,並於會勘後十四日內出具安全報告書一式三份,送本府備查,且依下列
方式處理:
一、認定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府應予列管並依建築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或修改,並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立
即採行緊急措施,另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本府備查。但立即停工恐造
成損害擴大者,本府得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完成基礎及地下層
工程後,再行停工。
二、認定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應
予列管申領使用執照,由監造人督促承造人加強維護安全措施。
三、認定非屬施工損害者,得繼續施工。
受損戶如不服前項各款認定結果,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單位申請鑑
定。
辦理第一項會勘程序,起造人、承造人及受損戶如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出
具委託代理授權書(附表一)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
任工程人員,應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委託具有同等資格人員代理出席。
受損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或拒絕勘查者,其損鄰事件得不予列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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