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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兒童及少年於寄養期間,其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等經社會局許可 者,得依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 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社會局得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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