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ㄧ個月內,辦理變更或註銷
登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
二、犬隻轉讓。
三、犬隻死亡。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申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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