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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ㄧ個月內,辦理變更或註銷 登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 二、犬隻轉讓。 三、犬隻死亡。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申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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