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行道樹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養行道樹應以申請書向管理機關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
關得不同意認養之申請:
一、曾發生褐根病尚未完成滅菌工作區域。
二、認養者曾辦理認養工作,其認養成效經管理機關認定不佳者。
三、認養區域氣候條件及植栽立地條件不佳,易因氣候因素致災之區域。
四、欲認養路段為管理機關辦理示範道路路段。
五、申請認養期間該路段另有公共工程施工執行。
六、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不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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