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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 庫認可之擔保品,且同一合夥共同創業申請者,其借款人間不得互為保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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