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致權益
    受損而涉訟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補助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遭資方不當解僱,或因職災未獲薪資給付訴
    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職業災害慰問金。
四、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五、辦理其他勞工權益及相關業務。
前項第一、二款補助項目本委員會認為顯無勝訴之個案,不適用之。
第一項補助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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