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
    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就業需求調查。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人員或單位。
八、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十二、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相關事宜。
十三、其他經本府核定實施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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