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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