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辦理減量獎勵複評作業,組成減量獎勵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人員擔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遴聘下列人員派兼或擔任: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環保相關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出席費。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空氣品質保護科科長擔任,辦理評選相
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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