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被檢舉之車輛依本法規定據以裁處罰鍰後,得以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提
充獎勵金獎勵檢舉人。但每案獎勵金不得逾新臺幣三百元。
檢舉獎勵金以每年一月及七月統計及核發一次為原則。但檢舉獎勵金編列
預算不足時,得延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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