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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達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 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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