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設二級單位(組、科或學程)辦事,並得基於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
訂定組別及組數。
前項分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五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七組。
除前項組數外,有下列情形者,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設實習處者,得增設一組至二組。
二、設實用技能學程者,六班以上,得增設一組。
三、設進修部者,未達十班,得增設二組;十班以上未達十六班,得增設
    四組;十六班以上,得增設五組。
四、設國民中學部者,未達九班,得增設一組;九班以上未達十二班,得
    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得增設三組。
五、設綜合高中學程者,十二班以上,得增設一組。
六、設特殊教育班者,二班以上未達十八班,得增設一組。
前二項所訂組數,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算及總員
額之原則下,報教育局核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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