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定期檢修分為五級,其各級檢修工作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以視覺、聽覺、觸覺,就有關行車主要機件、車廂及其設
    備等之狀態及作用施行之檢修。
二、二級檢修:以清洗、注油、測量等方式保持動力、傳動、行駛、煞車
    等機件裝置外表清潔、動作圓滑、使用狀態正常之檢修。
三、三級檢修:以局部拆卸分解施行檢驗、調整、校正、測試等方式保持
    動力、傳動、行駛、煞車、儀錶等機件裝置性能正常之檢修。
四、四級檢修:對動力、傳動、行駛、煞車、儀錶、車廂、聯結器、控制
    、電氣輔助等主要機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分解之檢修。
五、五級檢修:對一般機件施行徹底檢查,各重要機件施行重整之檢修。
前項所列較高等級檢修應含次級檢修項目,排列序位為五級至一級,以五
級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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