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騎樓內側牆或騎樓頂板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弛珠置招 牌廣告物。 二、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三、懸吊型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或低於騎樓 下面樑底線,其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