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騎樓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騎樓內側牆或騎樓頂板下,得以側懸型或懸吊型方弛珠置招
      牌廣告物。
  二、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
  三、懸吊型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或低於騎樓
      下面樑底線,其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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