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建築物騎樓或開放空間設置綠美化設施或街道傢俱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新建者,由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一併申請,並納入建築設計圖說 。 二、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者: (一)公寓大廈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涉及 共用部分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位於約定共用 範圍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並經設置地點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