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造執照應依本法規定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附近道路、鄰近各種公共設
施、機關學校或明顯建築物、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域計畫
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
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周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
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人行道)、防火間
隔、空地、基地與道路高程、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面積計算
,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並註明碰撞間隔。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
(九)設備圖:載明第三十六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但消防、
專用下水道及場鑄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圖說得於開工前補送都發局
備查。
(十)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計高程圖及縱、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
於五十分之一。
(十一)公共建築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詳細設計圖說。
(十二)施工說明書。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層以下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計
算書。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結
構計算書。
(四)四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四、地基調查報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物或
經都發局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基調查報告。
五、建築線指定(示)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設計人請領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核准同意興建之
證明文件。
(四)增建者應檢附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及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六)現地彩色照片。
(七)起造人為建築開發業者,應檢附加入臺中市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
公會之會員證書。
(八)建築基地與周邊道路高程有明顯落差者,應於該道路之開闢計畫
提出順平計畫。但無開闢計畫者則免附。
(九)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檢附者。
經都發局公告免指定(示)建築線者,免檢附第一項第五款之建築線指定
(示)圖。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以都發局指定格式之電子文件方式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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