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之建築物,其拆除工程申報開工應 檢附下列書件: 一、拆除工程開工申報書。 二、拆除執照正本。 三、經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之拆除計畫書。 四、承攬營造業最近一個月內之基本資料。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證書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六、申報日前七日內之工地現場照片。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或都發局指定應檢附書件。 前項拆除計畫書應符合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