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除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之 規定檢附之文件報本府申請核准外,申請之殯葬設施其用地不合土地分 區管制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屬都市土地者,應辦理都市 計畫變更並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書。其依法應辦理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 估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其文件審查表及設置地點現場勘 查表,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