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及補償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償費種類與發放標準如下:
  一、地上物部分:其屬建築改良物或農作物者,依本縣興辦公共工程拆
      遷建築改良物補償及獎勵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
      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等有關規定核計。
  二、土地部分:以工程施工中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
      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總補償
      費最高以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
      度,過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