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費種類與發放標準如下: 一、地上物部分:其屬建築改良物或農作物者,依本縣興辦公共工程拆 遷建築改良物補償及獎勵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 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等有關規定核計。 二、土地部分:以工程施工中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 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總補償 費最高以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 度,過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