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
  。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照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建造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三條
  規定者,應依第四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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