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 。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照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建造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三條 規定者,應依第四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