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給本津貼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調查表,並檢附第七條全家人口之
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書
面提出申請,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應檢附代理申請委任書及代理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要求村(里)幹事主
動發掘村(里)內符合規定之老人,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詳實調查申請人及其家屬
之職業別,與是否具領政務人員、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
)金、退休俸及其他全家人口總收入項目之收入,且申請本津貼之
老人或接受調查之家屬應於調查時提供詳實資料並簽名蓋章,以確
認資料屬實並自負法律責任。
四、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自當月生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
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本津貼。退回補正資料案件,依補正資料
送達日期為申請日期,請各鄉(鎮、市)公所於申請人備齊證件後
受理申請,並明確註明申請日期以供核定其生效日期。
五、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且調查完畢後,應於受理申請日當週
內將申請案件基本資料登入社會福利資訊管理系統,由本府統一函
請國稅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屬最近一年度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並將財稅資料轉入系統後於線上公告,再由鄉(鎮、市)公所上線
完成初審,申請案件應於生效月份月底前報本府核定,並將本府核
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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