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僱用臨時人員,應由用人單位『以本府名義』與臨時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表件後,由用人單位依權責負
責保管。
一、履歷表乙份。
二、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
    份。
三、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乙張。
四、其他應繳交之證件。
依本規則僱用之臨時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應將相關資料影印乙份逕送人
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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