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臨時人員,應由用人單位『以本府名義』與臨時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表件後,由用人單位依權責負 責保管。 一、履歷表乙份。 二、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 份。 三、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乙張。 四、其他應繳交之證件。 依本規則僱用之臨時人員完成報到手續後,應將相關資料影印乙份逕送人 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