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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受託學校經營期間,委設學校經營期限以十五年為一期,承租學校以八年 為一期,期滿經本府評鑑辦學經營績效優良者得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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