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託學校經營期間,委設學校經營期限以十五年為一期,承租學校以八年
為一期,期滿經本府評鑑辦學經營績效優良者得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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