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之文字應使用中文,並不得使用簡體字其書寫式或排列依左列規
  定。
  一、中文以直行為原則,一律自上而下自右而左。
  二、中文構式自左而右但單獨橫寫綵坊牌樓及工商行號招牌應自右而左
      ,交通工具兩側中文橫寫自頭部至後尾順序書寫。
  三、需註譯外文者應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水在前外文在後且中文字應
      大於外文字,其所占面積不得小於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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