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之文字應使用中文,並不得使用簡體字其書寫式或排列依左列規 定。 一、中文以直行為原則,一律自上而下自右而左。 二、中文構式自左而右但單獨橫寫綵坊牌樓及工商行號招牌應自右而左 ,交通工具兩側中文橫寫自頭部至後尾順序書寫。 三、需註譯外文者應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水在前外文在後且中文字應 大於外文字,其所占面積不得小於五分之三。